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