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