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