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