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