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