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工程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须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于调增的预算,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对于项目地点、施工期限变更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