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 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