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