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