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