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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同时废止,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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