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二条 区划界定国家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