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