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3.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3. 3.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