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1999年10月1日前,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或销售机器设备附带的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已征税的,无论是只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中的一种税,还是既征收了营业税又征收了增值税,均不作纳税调整;未征税的,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补征营业税或增值税。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