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