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七日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