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