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