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十、

十、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