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年) 八、 八、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