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四、 四、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 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 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 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