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2005年) 四、 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四、 对于出口企业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种方式中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一) 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 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三) 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