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一、 一、 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