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附件1

附件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2

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需提供原持有联次遗失登报声明。

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3

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