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删去第十五条;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

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