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四、

四、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