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十、 十、 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一款相应地改为第二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