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十一、 十一、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