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九、

九、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