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五、

五、 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