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三、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二) 三、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二)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