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