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六日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