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