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 (二)

(二)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