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三、 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六)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六) 三、 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六) 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