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五)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7年) (五) 二、 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五)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