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