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