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直接进行国家秘密鉴定。 鉴定事项产生单位属于军队或者鉴定事项涉嫌属于军事秘密的,由军队相关军级以上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国家秘密鉴定或者协助提出鉴定意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