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