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