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出具委托证明,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资质单位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并进行登记。没有委托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