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