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

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