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