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