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